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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按经销商订单发货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生产厂家退货返款
作者:徐玉杰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4日
一、案情描述
2014525日,原告山西某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山西省级《代理经销协议书》,代理经销被告生产的“新生儿发育支持护理器具”产品,除支付市场保证金50000元外,另支付358406.4元订购被告的产品(其中被告按协议进货价提供货值30000元产品作为山西物价收费编码公司支持),但在收到产品及经销过程中,发现被告的产品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销售,根本进不了医院销售,在市场上又面临诸多质疑和退货。根源在于,被告“新生儿发育支持护理器具”产品没有物价收费编码,无法被医院纳入计划采购,在医院进行销售。同时又遇到消费者因产品有限期误导导致退货及投诉。20141126日,原告抵达被告当面提出退货解除代理经销协议,并要求尽快安排退货还款,当时被告经营负责人口头承诺全部退货,但在原告回太原后矢口否认。20151月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收回不合格产品,退还货款及协议到期后返还区域保证金,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告知函,被告均不予理会,纠纷发生,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返款 
二、办案过程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的办理过程一波三折,一审程序先是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审理后法院又认为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再次按合议庭形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向原告发大号产品,应退还大号产品的货款123192元,并返还原告支付的市场保证金。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继续代理上诉程序,二审审理次数竟超过一审,先后开了三次庭,由此可见案情的复杂程度,原告经过据理力争,从被告不按原告订单发货,到产品是否属于整套还是组件销售以及产品能否在医院销售等,陈述我方主张,终于通过二审程序达到了诉讼目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接受原告退回大号新生儿护理器具且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3192元,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市场保证金50000元。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接受原告全部退货并退回货款350179.2元,返还原告市场保证金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四、律师分析
本案能否胜诉,本律师重点从以下方面提出主张:
一是双方签订的《代理经销协议书》所经销的医疗器械“新生儿发育支持护理器具”不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无法经销被告提供的产品资质中就该产品属于有限期产品并未有相关信息标注,同时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就型号规格提及的产品标准“YZB/0038-2014《新生儿护理器具》”也没有提供相关资料佐证,产品部分部件标签与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不符,部分部件使用说明书上明显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没有标明产品型号。
二是该医疗器械产品“保存期”、“有效期”、“使用期”时间规定各有不同,容易误导消费者,有欺诈嫌疑被告公司产品外包装有效期限不是有效期而是标注“保存日期:三年(详见说明书)”而使用说明书标注为“有效期一年”,其中凝胶塑型枕开封塑料外包装袋后使用期限为一个月
三是产品使用说明介绍该医疗器械严格限定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且须在医院婴儿暖箱和暖床上使用,但该产品又无物价收费编码,无法在医院销售产品使用说明介绍该医疗器械严格限定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且须在医院婴儿暖箱和暖床上使用,但该产品又无物价收费编码,无法在医院销售,是由于被告直至现在都无法提供广东省物价编码批文作为山西省物价编码申请要求中需提供的参考资料,导致山西物价收费编码无法申办,而没有山西物价收费编码,那么山西省内医院是不会纳入采购计划
四是被告生产的新生儿护理器具是由五个组件构成,但是被告提供的五个组件型号不一,存在大中小号混装,无法达到产品治疗要求。原告按照经销协议,向被告下订单,其中大号(L149套、中号(M120套、小号(S120套,被告于2014615日将大号产品发与原告,但是缺少组件塑形枕,无法销售,之后被告于同年76号将中号塑形枕发至原告,原告在验收产品时候发现被告产品组件规格不符合要求,包装箱内有报纸等杂物,而且有产品组件外套包装破损及短缺情况;原告又进货该产品组件外套,825日中号及小号产品发到原告公司时候,不仅再次出现破损,同样中小型号产品中有部分部件型号不相符而且还有产品破损。在与被告生产负责人沟通过程中,被告承认“…生产大号的凝胶枕我们一直都没有往外发出过,因为我们之前生产的大号凝胶枕出现了一点质量问题,现在全部当报废,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再生产大号的…”被告公司加工的大号塑形枕工艺不合格,无法销售,所以才在大号护理器具中出现中号塑形枕。被告擅自更改原告订单,并强行将中号塑形枕及小号蛙型枕发给原告,并以“不影响销售”为由拒绝调换。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按照原告的订单发货,构成违约,应接受原告退货并退回相应的货款,同时退还原告支付的市场保证金并支付占用利息。
   (备注: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为介绍方便,统一称为原告、被告)
     【案号:(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85号】